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
(泸市府发〔2010〕35号)
各区、县人民政府,市级各部门,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:
按照国务院《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》(国发〔2009〕12号)和四川省《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任务》要求,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,决定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,现通知如下。
一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按我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23313元的6倍提高至14万元。
二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按我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3550元的6倍提高至8.2万元。
三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实行再次报销,即住院基本医疗费(含起付标准)个人负担超过人均可支配收入5个月(5000元)以上,符合封顶线内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基本医疗费用,统筹基金再按40%比例支付。
四、以上待遇调整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。
二○一○年十二月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