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管理,规范参保人员就医、购药行为,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基本医疗,防止医疗保险基金流失,现将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实施奖励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。
一、任何个人或单位,均可对参保人员、定点医疗机构、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。
二、下列行为均属举报范围:
(一)冒名医保病人就医、住院行为;
(二)将非基本医疗药品串换为基本医疗药品,将化妆品、其他商品串换为基本医疗药品或项目进行刷卡的行为;
(三)门诊、药店刷卡后,不提供刷卡结算凭证;
(四)不严格执行市物价局、卫生局《泸州市医疗服务价格》和药品价格乱收费行为;
(五)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;
(六)医护人员违规开药、分解住院人次、不认真核实住院参保人身份、为参保人员办理挂床住院、不履行告知义务征得病人同意使用非基本医疗药品或项目、推委和赶病人出院、转嫁参保病人住院费用;
(七)医院对因打架斗殴、酗酒、自杀、戒毒、性传播疾病和医疗事故、交通事故等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进行医保结算的行为;
(八)其他违反卫生、药监、物价及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。
三、凡违规行为,一经查实,即对举报人或单位实行奖励。奖励金额为违规费用的30%,不足50元按50元奖励,高于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。
四、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奖金兑现工作,奖金从“两定”管理违约保证金中列支。
五、举报人或单位应在接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奖励通知之日起,三月内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领取奖金,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。
六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举报奖金的审批、发放、领取以及登记等工作制度。
七、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,各区、县可根据本办法,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。
八、本办法由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。
九、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。
十、举报人或单位可通过来访、来电或来信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。举报受理地址: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(江阳中路37号);举报电话:0830-3194830,0830-3116494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