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外,在我国宪法、民法通则、婚姻法、继承法、刑法以及劳动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中,都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了相应的规定。例如:
《宪法》第45条第1款规定:"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,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。"第49条第3款规定:"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,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。"该条第4款规定:"禁止破坏婚姻自由,禁止虐待老人、妇女和儿童。"
《民法通则》第104条第1款规定:"婚姻、家庭、老人、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。"
《婚姻法》第2条第2款规定:"保护妇女、儿童和老人的全法权益。"第15条第1款规定:"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,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。"该条第3款规定:"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,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会给赡养费的权利。"
《刑法》第260条第1款规定:"虐待家庭成员,情节恶劣的,处2年以下有期待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"该第第2款规定:"犯前款罪,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的,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"第261条第1款规定:"对于年老、年幼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,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,情节恶劣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"
《劳动法》第70条规定:"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,建立社会保险制度,设立社会保险基金,使用权劳动者在年老、患病、工伤、失业、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。"第73条规定: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,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:
(一)退休;
(二)患病、负伤;
(三)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;
(四)失业;
(五)生育。